中国土地网 - 国土论坛国土之家矿业之声 [原创]关于没收无证采矿工具适用法律法规的说明

1  /  1  页   1 跳转 查看:1535

[原创]关于没收无证采矿工具适用法律法规的说明

[原创]关于没收无证采矿工具适用法律法规的说明

无证采矿,顾名思义就是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矿产资源法》已经明确规定无证采矿是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处理无证采矿时,由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只是规定了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基层国土监察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发现,很多无证采矿违法当事人用来无证采矿工具无法运用以上法律法规来进行没收,而不没收无证采矿工具,违法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无证采矿恶性循环,关而不死,违法当事人仍然会继续破坏环境和资源,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彻底关闭无证采矿重点在于没收无证采矿工具。
我们认为在处理无证采矿的案件,可以运用《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0号)等三部法律。《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处罚无证采矿,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没收非法财物。而非法财物,我们认为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主要包括用于非法获利的工具和与所构成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而且无证采矿也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该《办法》中的所列五种无照经营行为,无证采矿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该《办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我们认为,该法条说明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处罚主体之一,可以利用该《办法》对没收无证采矿设备进行处置。首先,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许可审批部门;其次,无证采矿属于《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对非法采矿设备的没收属于第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范畴之内,因为《矿产资源法》。颁布较早,对无证采矿工具的没收没有具体处置规定,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颁布较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破坏环境资源,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都有了具体的补充说明。
在实务上,海南省根据上述几个法律颁布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封、扣押暂行规定》,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中也引用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山西省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没收非法设备三千六百九十八台(件)。
综上所述,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全可以运用上述几个法律对无证采矿进行处罚,没收无证采矿的工具,从根本上解决无证采矿。

 

好啊!我同意
 

好!解决了我们执法上的难点!!!!!!
 

      好象楼主说的不那么可行!!!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资源的认定是要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来确认的。不造成资源破坏的又没有没收工具、设备的规定!!我们市、县国土部门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还是难啊。

 

我们没办法的办法就是对私挖乱采者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效果很好。不足之处是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过大。
 

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采矿设备有新的规定!!![em01][em01][em01][em01]
 
1  /  1  页   1 跳转

版权所有 中国土地网   Sitemap

Powered by Discuz!NT 2.1.202    Copyright © 2001-2008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56637 second(s) , 3 queries.
返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