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申诉
申诉人:宋效昌  男  汉族  现年44岁
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区建二公司26-3号
身份证号码:640103196401030915  联系电话:13439527771(北京)
联系电话:15607717899
被申诉人:(1)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公司(2)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
一、    请求事项
1、    依法追究故意毁坏林木草场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2、    对被毁坏标的物做出合理评估依法赔偿。
二、事实与理由
于2002年10月申诉人经宁夏回族自制区青铜峡市相关部门批准并在该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青铜峡市昌胜林木场》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资金自筹,使用土地性质为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范围是:林草种植、畜牧养殖、土地开发等项目。由开业至2003年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在无水无电的恶劣条件下,耗资200余万,靠租车拉水浇树,购买发电机供电等多种形式,在市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建立了近3公里的道路和近2000多米的高压供电线路,近万米的地理浇水管道。实现了人工造林1700亩,人工草场4000亩,将着片昔日的荒山荒地变为一片初具规模的生态林地。2004年在本市林业局的技术指导与扶助下,经过补植、新植与草场建设,使这片荒山荒地重现了生机,达到了林权证所规划的标准,起到防风防固沙作用。
于2004年冬季被申诉人未经通知便在已经建成的林地草场上进行水利工程开发施工。将数万株林木连根拔掉,做烧柴为施工人员取暖。护林人员制止无效并遭到恐吓!毁坏了林场的生产道路,地埋供水管道。2005年元月申诉人为了减少损失主动与申诉人交涉,不予理睬。同年4月份因浇水管线被毁被盗,致使千亩林地无法浇水,大面积防风林木被旱死。只好再次租用水车拉水灌溉草木,同时购买30万株树木进行补植。但被申诉人的施工侵害仍在继续;时至今日,已造成近100余万株防风林、经济林,被毁面积达上千目,人工草场1000亩、生产道路1000米。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林场因此无法继续经营,三年来造成5000亩防风林、人工林被毁损失已过800余万元。为了讨回公道申诉人找被申诉人。答复是:“谁毁你的林你就找谁”。
更严重的是: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为将此林地再次卖 给青铜峡铝厂建自备电厂使用。在2008年元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以:“林牧场没有很好的利用在沿山公路西侧、新井路南侧、包兰铁路西侧约900亩土地上进行林业建设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强行注销了林权证,组织了50多名警力和150多名施工人员及大批机械强行拆除了林场所有的设施。将林地移交给了青铜峡铝厂。
综申诉人认为,本人依法从事造福子孙的营林事业,同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尽管与其他基本建设施工发生冲突理应协调解决,尽量减少和避免双方损失。但被申诉人之间相互推诿、玩忽职守,置他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在完全可以预见和避免损失的情况下野蛮施工,故意损毁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罪。依法追究刑事、 行政责任。
毁林后青铜峡铝厂建自务电厂又选上林牧场的林地,并要强行使用该土地建厂。由上述不法行为造成了国土资源局提前收回土地,注销林权证的严重后果,并将全法经营的林场定为违章建筑,是无法律依据。定损评估的根据是在遭到人为破坏后的现状。依此培偿数额偏离事实!应根据林权证确认的标准进行赔偿,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场全部林地现已被青铜峡铝厂占用,如有不实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能够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2)林权证;(3)2003年人工造林证明;(4)国土资源局2008年元月12日通知;(5)宁夏日报20065年2月9日星期四标题为《树木草场被毁谁之过》的专题报道;(6)财务图表一册。
恳请各位领导阅后过问此事,支持申诉人的合法请求事项。


 
    此致




报送:国家各有关部委、各新闻媒体单位




                                                申诉人:宋效昌
                                                2008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