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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证开采,还是越界采矿

是无证开采,还是越界采矿

                                        是无证开采,还是越界采矿
  某联办煤厂于1998年开办,2000年10月20日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采矿权延续登记,其批准的开采煤层为K3、K8,开采深度为+1000米至+902米,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闭(省国土资源厅未将矿井主平硐划入矿区范围内)。2003年10月起,矿主在未履行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  的情况下,即组织力量从该矿主平硐51米处转向东南方向作K3煤层掘进巷道380米,2003年底揭穿K3煤层。至调查时,已沿煤巷掘进200米,采出工程煤20吨。经调查核实,该矿主井平硐及K3煤层的采掘活动均未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
  对本案采矿权人的行为是按无证开采作出行政处罚,还是按越界采矿作出行政处罚想听听您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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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采不就是非法开采吗?越界开采也是非法开采啊,所以很简单啊,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7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9号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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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的是行政法方面的,我认为如果在范围内开采出界是越界开采,如不在范围内开采或者在有手续的范围周围开采应都算是无证开采,主要以主观意图为准,越界比无证轻,如到达量刑点则象楼上的说的那样转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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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未履行手续应是无证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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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越界采矿市无证采矿的一种!

越界采矿市无证采矿的一种!



请看三个办法的解释--你们有那本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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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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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开采的实质是无证开采,这是毋庸质疑的。

但越界和无证是有区别的。在处理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处罚力度都是不一样的。

越界是合法的采矿权人开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后来出现采过了界、超出了层的行为,是由界内到界外。构成越界采矿的主体是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无证是违法主体未经批准,擅自采矿的行为。具体到本案,由于该煤场从开始就在其批准的范围外采矿,因此应定性为无证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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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煤厂有采矿许可证,他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周围采矿,应属越界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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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无证开采[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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